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六簡字第一六一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電信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一二七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無線電頻率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核准,不得使
用之規定,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未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
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節目中繼接收機壹部、無線電激勵器壹部及功率放大器壹部均收沒。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除犯罪事實中被告之行為係繼續行為屬單一行為非連續犯
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⑵照片四張⑶搜索扣押證明
筆錄⑷扣案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物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電信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第六十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
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沈瑞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