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聲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聲字第六一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送達代收人  章淑先
  相 對 人 譜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 義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九十年五月三十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
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甲○○」之記載,應更正為「 林義 」。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判決原本及正本於當事人欄關於「甲○○」之記載,係顯然之錯誤,爰更正為
「林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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