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390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3908號

上訴人即

被告陽光城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鴻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余涍銣 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5,3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僅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書記官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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