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3908號
上訴人即
法定代理人 李鴻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余涍銣 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5,3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僅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書記官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