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司簡調字第286號
聲請人 陳金鍊
相對人洪系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係位於花蓮縣○○市○○路000巷00○0號,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