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0年度岡小字第780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岡小字第78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黃增南  
       賴紹婷  
被   告  廖志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零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書記官陳麗如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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