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簡字第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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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簡字第84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黃意婷  
被   告  何勝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按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簽訂之借款契約書第15條已合意以台灣高雄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契約書在卷可按,是依上開法條之
規定,本件應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書記官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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