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司簡調字第268號
聲請人 彭定恒
相對人 林彥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3樓之1
,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佐,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
相對人住所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