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司簡調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司簡調字第268號

聲請人 彭定恒

相對人 林彥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3樓之1

,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佐,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

相對人住所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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