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監宣字第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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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78號
聲請人甲○○
本件聲請人請求裁定相對人乙○○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核聲請人之聲明為非財產權之非訟,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1,5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健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書記官莊敏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