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7年度城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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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城簡字第6號
原   告  歐陽楠
訴訟代理人  張麗鳳
被   告  歐陽天賞
訴訟代理人  王良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判決主文第二項「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肆
佰元由被告負擔。」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肆佰元由原
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黃俊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書記官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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