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186號
原 告 詹雅玲
被 告 賴靜怡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領養動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愛護流浪動物人士,時常自發性救護流浪
動物,並將已救護之流浪動物資訊公開於臉書網站上,以協
助流浪動物尋找善心且適任之領養人。原告在與請求領養人
確認其領養動物之意願,並審視請求領養人有無領養後之照
護計畫後,原告方將流浪動物交付該請求領養人,且原告會
與領養人約定,如定期追蹤結果,發現流浪動物並未獲得妥
善之照顧,領養人應無條件歸還流浪動物予原告。民國106
年5月間,原告救助一隻流浪之狐狸犬(下稱系爭動物),並
於其臉書網頁上張貼系爭動物之資訊,並徵求願意領養之善
心人士。被告於106年6月1日以臉書帳號「 葉子瑄 」與原告
私訊聯絡有關領養系爭動物之事宜,並主動提出領養計畫及
有關治療系爭動物心絲蟲疾病之方針,原告受被告誠意感動
,乃將系爭動物交付被告。詎被告收受系爭動物後,刻意阻
斷與原告之聯繫,使原告不易追蹤系爭動物近況,且被告所
傳之照片,無法看出系爭動物與飼主互動之狀況,甚至照片
中系爭動物呈現屈居角落且全身髒污之情形,完全不像得到
良好照顧,被告顯非適任之飼主。原告係因受被告虛偽之領
養計畫而陷於錯誤,進而將系爭動物交付予被告,爰依民法
第92條規定,撤銷同意被告領養系爭動物及交付系爭動物之
意思表示,且縱認兩造間領養契約有效,因被告違反兩造間
領養契約約定,請求被告應將自原告處領養之動物(取名「
安心」)返返還予原告。
二、被告則以;被告領養系爭動物後,即將系爭動物帶往獸醫院
完成健康檢查,因系爭動物有心絲蟲、大面積皮膚病、白內
障,並無任何牙齒,被告盡力為其醫治,並定期回診拿藥。
系爭動物飼養初期,為預防皮膚病感染家中其他犬隻,乃將
系爭動物放養在家中浴室,因無定點大小便之習慣,遂改以
牽繩固定在浴室中某一角落嘗試訓練定點排泄的習慣。飼養
後期,因系爭動物皮膚病已痊癒,被告並請美容師進行美容
及剃毛,與被告飼養之其他狐狸犬相處情況良好,惟系爭動
物於106年12月18日半夜猝死,因期間有多波寒流來襲,詢
問獸醫師後,醫師告知心心絲蟲會造成狗隻心臟疾病並有猝
死可能,因此放棄解剖課本調查死因,於106年12月19日上
午,以紙箱安置遺體,並附上金紙1份,請火化人員帶走
火化,期間有訊息告知朋友等語置辯,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臉書簡訊內容等件為證,惟觀
諸原告主張系爭動物未獲被告良好照顧臉書所附照片,其下
被告註記:「本來是在房間自由活動的但牠無法定點大小便
所以暫時先綁著之後應該會用圍欄的方式或再找方法訓練」
,自難以上開照片,即認被告未良好照顧系爭動物。且依被
告所提出之富山動物檢驗報告及照片所示,系爭動物之皮膚
病,確有經被告送醫治療轉而毛髮濃密,是被告抗辯有良好
照顧系爭動物之事實,堪信為真實。況系爭動物已於106年
12月18日半夜猝死,有被告提出與朋友簡訊為證。從而,原
告請求被告應將自原告處領養之動物(取名「安心」)返還予
原告,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