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金簡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金簡字第30號
原   告  張哲瑞
訴訟代理人  何棋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元忠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