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城簡字第6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歐陽楠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歐陽天賞
訴訟代理人 王良善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城簡字第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
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萬8,273元(上訴狀誤載為
49萬8,238元;上訴人本訴敗訴部分:49萬8,273元),應補繳
裁判費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