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7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歐卉淳

被上訴人即

原告 姜智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1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150元,此通知已於114年8月1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