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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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7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歐卉淳
被上訴人即
原告 姜智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1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150元,此通知已於114年8月1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