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3697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李奕緯
何正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文嘉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萬323元,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原告繳納1000元,尚應繳納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