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45號
原告 王祥瑞
被告 白景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8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6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
書記官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