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228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北補字第2284號原告 蕭逸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儀君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0,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臺北簡易庭法官蕭如儀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