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補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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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785號

原告 王子捷

訴訟代理人 陳柏達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創連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8元(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廖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9月12日

書記官陳家蓁

附表:

編號

請求分割標的:桃園市八德區

公告土地現值

(元/㎡)

面積

(㎡)

應有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

(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

1

廣龍段864地號

23,900元

40.86

1/100,000

10

2

廣龍段865地號

23,900元

400.25

1/100,000

96

3

廣龍段866地號

23,900元

227.38

1/100,000

54

4

廣龍段870地號

23,900元

620.48

1/100,000

148

總額

308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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