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補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785號
原告 王子捷
訴訟代理人 陳柏達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創連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8元(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廖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9月12日
書記官陳家蓁
附表:
編號
請求分割標的:桃園市八德區
公告土地現值
(元/㎡)
面積
(㎡)
應有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
(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
1
廣龍段864地號
23,900元
40.86
1/100,000
10
2
廣龍段865地號
23,900元
400.25
1/100,000
96
3
廣龍段866地號
23,900元
227.38
1/100,000
54
4
廣龍段870地號
23,900元
620.48
1/100,000
148
總額
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