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9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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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73號
原告 王祥瑞
被告 白景文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3,348元【含以本金500萬元計算自民國111年5月9日起至114年7月27日(本案繫屬前1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965,753元、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執行費7,0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
書記官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