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補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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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794號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陳倩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梓建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2,1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廖子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12日
書記官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