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簡字第127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12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庭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博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龍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48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俊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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