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10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字第15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042
3號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一年,業於民國96年10月11日期滿,惟該案所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聲請書誤載為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認在卷,又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2042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96年10月11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一件在卷足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秀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一│電腦主機(含電源線一條及│一臺│││內建DVD燒錄機一臺)││├──┼────────────┼─────────┤│二│盜版光碟│一百三十二片│├──┼────────────┼─────────┤│三│空白光碟│十五片│├──┼────────────┼─────────┤│四│儲存於扣案電腦的霹靂奇象│二十集│││第三十九集、第四十集及霹││││靂謎城第一至十八集影音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