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82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所執行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97年度訴字第257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搶奪、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涉犯刑法第321、320條之加重竊盜及竊盜等罪名,犯罪嫌疑重大,且先後多次為之,另又涉及諸多同類型案件,刻由其臺灣臺北、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其犯罪情狀嚴重破壞社會治安,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下同)97年6月12日諭令羈押暨執行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自今年1月間起,曾認真工作達3個月之久,並非好吃懶做之徒,農曆年節期間亦未竊取他人財物,實無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目前被告之 稚女 仍病危中,希能返家照料、安頓稚女,爰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因另案借執行觀察勒戒,業自97年7月16日起,進入臺灣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現仍執行中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本件被告甲○○目前既非因本案羈押,在客觀上自無具保停止羈押之可能與必要,從而,應認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彭全曄法官王偉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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