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4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4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4289號上訴人即被告辛○○公設辯護人丁○○上訴人即被告己○○選任辯護人 梁水源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王憲勳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訴人即被告庚○○義務辯護人 黃柏彰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人即被告戊○○前列二人共同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辛○○、己○○、丙○○、乙○○、庚○○、戊○○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9年1月26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辛○○等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10月26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9年1月2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又原審就被告辛○○、己○○、丙○○、乙○○、庚○○、戊○○所犯之罪,分別量處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參拾年、柒年拾月、貳拾壹年、貳拾伍年、貳拾伍年陸月、拾參年,將來面臨重刑之處罰恐有逃亡之虞,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1月26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楊照男法官林恆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素雲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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