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0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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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0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5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4月14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現於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6年5月2日法矯字第0960015904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刑法第93條第2項,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而假釋中之保護管束,核其性質並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其宣告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於94年4月14日以94年度訴緝字第32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於94年5月16日確定,嗣於94年5月20日入監執行迄今,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6年5月2日經法務部矯正司以法矯字第0960015904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7年7月6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3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7年5月31日等情,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台灣台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乙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從而,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前述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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