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51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8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8月8日,犯刑法第321條第
1項之加重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中簡字第2170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速偵字第303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同時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萬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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