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附民上字第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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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附民上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上訴人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大昌分公司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96年度附民上字第28號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附帶民事訴訟);對於前項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該刑事訴訟判決,檢察官於96年12月20日收受本院判決,對於本院判決,並未上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大昌分公司,對於本院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自屬不得上訴,其逕行上訴,違背法律規定,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黃壽燕法官陳啟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書記官彭筱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