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218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美商渥弗林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起展期至九十七年三月二十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美商渥弗林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美商渥弗林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因國稅局尚未核定該公司之稅額,致無法於六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97年3月20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訴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