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11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易字第11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易字第118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另案於台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141號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偵字第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第36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經原審論以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後,於民國96年12月10日具狀提起上訴,上訴理由狀僅空言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云云,未敘述具體理由,有上訴狀在卷可按。按之上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范惠瑩法官陳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書記官張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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