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重上更(一)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7號
上訴人 林燕雪 即世奇 電氣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黃清江 律師
蔡明哲 律師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
處法定代理人 廖本全 訴訟代理人 何俊墩 律師
李美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業於民國96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徐文祥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書記官葉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