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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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2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576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3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3所載。
理由
一、查聲請人甲○○因於民國82年1月21日至82年11月25日間犯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施用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其所犯附表編號2、3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謝宏宗法官趙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書記官賴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