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劉佳榮
被 告 吉思遠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145號清償現金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魏玉英
書記官 蔡曉卿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零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零
伍佰零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蔡曉卿
法官魏玉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