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聲字第49號
聲 請 人 何正義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啟池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
對於本院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
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新臺幣壹仟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