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智字第2號原告歐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伯藩 訴訟代理人 許啟泰 被告訊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盈進 被告 張家振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 律師前列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戴愛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00年度聲判字第22號違反商標法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張家振經原告告訴涉有違反商標法犯罪嫌疑,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終結,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是否成立,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完整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