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130號聲請人 蔡枋玲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蔡流 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蔡流之女,相對人於民國98年7月1日因失智症,自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聲請准予裁定相對人蔡流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等語。
二、按受監護宣告人於監護宣告程序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之父 蔡流業 於民國101年12月2日死亡,有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應由本院逕以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家事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