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自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自字第6號自訴人 連弘祥 被告 洪鴻熾 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自訴必備之法定程式,且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有刑事訴訟法第343條準用第307條之規定甚明。
二、查自訴人連弘祥提起本件自訴,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其自訴程式顯有欠缺,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並於民國101年12月21日合法送達裁定,有本院裁定正本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自訴人迄今未補正,本件自訴之程序於法不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施添寶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