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78號原告 鄧榮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雪莉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並補正被告之真正住所,逾期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再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復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茲本件原告起訴聲明求為與被告離婚,係非因財產權事件起訴
,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用,且未載明被告之住居所地址(僅泛載印尼),限該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新臺幣3,000元,並補正被告之真正住所,毋得延誤,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原告併應一併補正下列資料:⑴兩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請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辦理後提出);⑵被告歷來入出國境資料(請持本裁定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後提出)。⑶如被告在境外,請補正起訴狀:中文及當地語文繕本各1件(應檢附翻譯社出具之證明書)。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書記官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