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53號原告 朱林滿
朱淑慧
樓 朱聖益 朱苡瑄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秀春 被告 謝昇運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1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汪銘欽
法官林惠君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書記官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