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管中心)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柒仟零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一八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個月者,
加計新台幣壹佰元,逾期二個月者,加計新台幣叁佰元,逾期三
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新台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張以岳
以上為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書記官 林志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