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16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1639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劉佳田 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4,08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481,977元
(每坪14,320元X103.49坪=1481,9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15,751元,尚應補繳新台幣11,6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兩造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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