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湖簡字第23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7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5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
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