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09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0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0九九號
原告乙○○○被告甲○○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一點八分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向其借款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其依約交付一百萬元予被告,被告並簽發面額一百萬元之支票以為擔保,詎被告自九十一年五月間支付該月份利息後,即拒絕償還本息,為此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一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一點八分計算之利息。被告認諾原告之請求。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被告認諾,自應本於其認諾而為其敗訴之判決。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借款一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一點八分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吳燁山法官李家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日
書記官劉芳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