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11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135號
原   告 豐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健利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
被   告  黃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容許修繕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7月17日上午9時22分
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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