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210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1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水亞捷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大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大文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06,000
元,應徵裁判費198,9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