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陳吳政
複代理人 蘇盈仲
沈明樹
被 告 簡孝源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南小字第39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年6月25日下午2時5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素秋
書記官 洪浩容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102年7
月1日起至民國103年2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三計
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3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2年8月2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分別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洪浩容
法官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書記官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