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1348號
原 告 徐維君
被 告 胡程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7月22日上午10時20分,
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書記官江美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1348號
原 告 徐維君
被 告 胡程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7月22日上午10時20分,
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書記官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