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訴訟代理人 李姿蓉
被 告 楊宗道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南小字第203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幸艷
書記官 鄭瓊琳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柒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
玖仟陸佰零陸元部分,自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鄭瓊琳
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書記官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