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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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022號
原 告 大方線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維鈞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億群水產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000元,應繳裁
判費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9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