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3年度潮小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小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楊筱庭
法定代理人  牛夢
相 對 人  鄭曉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非
指當事人全無財產之謂,當事人雖有財產而不能自由處分者
,如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或窘於生活且
缺乏經濟信用者亦屬之,最高法院著有29年抗字第179號、
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意旨足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法律扶助
基金會屏東分會申請人案件概述單、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
表、診斷證明書、台灣省屏澎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等件以為釋明,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足見聲請人所釋明
其無資力乙節,應可認定。聲請人釋明其向相對人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之證據,由形式審查非顯無勝訴之
望。綜上,本院認聲請人所提出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潘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書記官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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