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二六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另擇期審理。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文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王少玲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二六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另擇期審理。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文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