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2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四五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四九一號、第三四三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死亡,此有宜蘭縣頭城鎮戶政事務所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八八頭鎮戶字第二七一五號函及其檢附之被告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楊麗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翁文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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